【定損案例】車輛夜間在停車場自燃造成他人車輛被燒,三者險有用嗎?
2014年4月20日,仵**為其所有的新AJ××××號寶馬牌越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稒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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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4日凌晨3時41分,停放在石河子市39小區伯**莊園43棟四單元樓前的新AJ××××號寶馬牌越野車發生自燃,造成該車及徐*所有的停放于其旁邊新C7××××號本田牌CRV車輛過火燒毀、停放在其旁邊的段*華所有的新CT××××號大眾牌捷達出租車的車輛后部燒毀、李*龍所有的新AF××××號大眾牌寶來轎車尾部及葉子板過火燒毀以及李*鵬所有的新C9××××號大眾牌寶來轎車尾部過火受損。該火災事故發生在前述商業第三者保險期間內。
此次事故經石河子市公安消防支隊城區大隊認定:“此火災起火點位于新AJ××××號寶馬X5越野車車輛右前側點先出,起火原因系起火寶馬車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贝舜位馂脑斐砂竿獾谌呒葱?、李*龍、李*鵬及段*華的財產損失共計270219.77元,其中直接損失為248919.77元、間接損失為21300元,包括段*華車輛停運損失21000元和李*龍交通費300元。
其后,徐*、李*龍、李*鵬、段*華就財產損失賠償問題分別以仵**、**保險公司為被告分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并未對何種情形屬于“使用被保險車輛”作出明確解釋和界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按照通常理解“使用被保險車輛”不僅應當包括車輛在行駛中的使用,也應當包括車輛處于靜止狀態的夜間停放的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同時規定了不利解釋原則,即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應將車輛的夜間停放理解為對被保險車輛的使用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法解釋原則。因此,原告車輛發生自燃致相關人員財產損毀,應當認定為被保險車輛在使用中發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應按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承擔理賠責任。被告辯稱不予賠償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關于保險公司理賠額的確定問題。根據涉案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被告作為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依約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直接損失。經核實確認,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已經對第三者承付的直接損失額為248919.77元。因此,對原告訴請中有關該直接損失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財產損失中的間接損失部分即車輛停運損失、交通費損失,以及原告在其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承擔的訴訟費用,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以及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因此,該部分費用損失均不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理賠范圍之內,故對原告訴請的該部分費用損失,法院則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金額未超過保險金額,故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仵**財產損失248919.77元;
二、駁回原告仵**的其他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以“車輛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的其他車輛損毀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提出上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條件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的。對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是否包括夜間停放,因該條款并未作出明確解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執一詞,說明雙方對該條款的理解有爭議。因本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機動車的使用理解發生歧義的,應作出有利于被上訴人的解釋。從被上訴人的角度說,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在一年的保險期限內,不僅包括車輛的正常行駛,還包括夜間車輛的停放,停放應當屬于車輛的正常使用。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提出責任免除的證據,對于被上訴人車輛發生自燃致使相關人員的財產毀損,上訴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本案是因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引發糾紛。我國除實施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外,對于商業保險合同并無強制投保的規定。商業保險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一樣,都需要合同雙方協商訂立,這類合同亦遵循自愿原則。法官審理這類案件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部分的規定,由于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具有特殊性,還優先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業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對合同條款理解存在歧義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傅谋kU合同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案事故發生在被保險車輛停駛期間,時間是在夜間,對于車輛的“使用”一詞,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有不同的理解。本案中對車輛“使用”的界定則成為正確處理案件的關鍵。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保監發(2002)102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2003年8月22日下發《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有關問題的批復》,保監辦復(2003)151號。該批復規定,使用保險車輛過程是指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但由于該規定于2005年2月24日廢止。對何為車輛的“使用”法律上并無明確的規定,理解上就仍存在爭議。目前,國內所有的保險合同期限幾乎都是以無間斷的一年期為限,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車輛的停駛也應視為“使用”。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分析,該商業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時,從立法目的上說,法官應從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角度進行分析,車輛的使用亦應包括車輛的停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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